打官司,法院支持对方承担我的律师费吗?
2024-03-22

来源:明律如是说

作者:陈明 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

经常会有当事人问律师,我支付的律师费,法院会判对方承担吗?如果支持,会判全部承担吗?

本文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分析、解答上述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律师费的口径到底是什么呢?笔者尝试妄加猜测自说自话一下。本文所有内容,仅为本人个人理解,如有不足,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01

律师费的必要性与承担

个别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在一定条件下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即在一些诉讼中,必须由律师代理,不可以没有律师。此时,律师费就是打官司必须要支出的费用。

我国并没有律师强制代理诉讼制度,打官司可以请律师代理,也可以不请律师代理。所以,在我国,律师费不是打官司必须要支出的费用。

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所以,一般情况下,无论官司最终是胜诉还是败诉,谁请的律师,谁来付律师费。对方不会承担己方的律师费,己方也不会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02

两种情形下,可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有一般情况,就有非一般情况,有两种情形下,可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 其一:某些特定案件法律规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此时,律师费可由对方承担,即法定律师费承担;
  • 其二:“当事人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主体”,即有约在先,此时律师费也可由对方承担,即约定律师费承担。

法定律师费承担有如下几种案件:

1、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均属于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最高院专门发文将:“应支持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不正当竞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担保类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6、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7、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的受益人不仅仅是原告,还包括案件相关群体,故对于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法律有一些特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8、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诉缠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9、人身损害赔偿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21号)第二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以上未必是全部案件类型,也许还有笔者没检索到的律师费承担的专门规定。

约定律师费承担

一般为各种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律师费承担主体达成了明确约定,法院一般也会支持按照当事人约定承担律师费的。

注意约定律师费承担的意思表示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辞,否则容易引发歧义,乃至不被法院支持。

例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一切费用开支“,"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这样的比较模糊的条款,发生纠纷后,据此主张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额,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同理,如果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时也会因为对于是否败诉存在争议,而导致律师费承担产生歧义。例如原告三项诉请支持了两项,被告三项反诉请求也支持了两项,算谁败诉?

所以,还是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相对歧义少一点儿。

稳一点儿,要想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律师费,那么相关合同约定中要明确出现“律师费”字样,并确定律师费如何承担。

常见的费用承担条款如:“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产生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函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其他必要合理支出费用等。

03

法院有权裁判支持、部分支持、不支持律师费

如果不进入诉讼程序,是否支付律师费、支付多少律师费、支付律师费的条件与期限、如何支付律师费等,均由委托人和律师自行协商、自行决定的,法院无权干涉。

民不告官不理,民一告官须理。

但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且当事人将律师费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后。是否支持律师费、支持多少律师费就是人民法院必须审理的事项了

只要是诉讼请求,审理法院就有权作出裁判,裁判结果可以包括支持、部分支持、不支持。无论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从来都不存在必须要支持或者必须不支持的诉讼请求,都需要依据相关事实与法律规定,依照规定程序审理后才能作出裁判。

律师费承担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并没有超然地位或特殊规定,所以,法院有权裁判支持、部分支持、不支持律师费。

当然,有权裁判和裁判正确是两回事情。

04

裁判律师费主要看“三性”

质证时,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笔者觉得法院裁判律师费也是看三性(不太准确的归纳,仅为叙述方便),不过顺序略有不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 合法性审查

所谓合法性,就是看本案是不是“法定律师费承担”的范围内?有没有“约定律师费承担”的情形?两者至少有其一。

如果既没有“法定律师费承担”,也没有“约定律师费承担”,一般也不用继续审理相关诉请了,因为不具备提起律师费承担诉请的基础。

一般不予不支持。

  • 真实性审查

所谓真实性,就是看该笔律师费有没有发生、实际支出?

可以印证律师费真实发生的证据有:《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记录

三者齐全,真实性无可置疑。

各法院要求不一,有的法院要求提供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记录,有的不要求,但现在要求提供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记录的法院越来越多了。

那如果合同约定了律师费,没有支付,或者支付了部分,该怎么处理?

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没有实际发生的风险代理律师费能否或法院支持呢?

一般法院只支持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不处理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极少有支持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的,就算支持了,也很有可能会被推翻。

请看一个案例。

该案合同约定160万律师费,当事人实际支付10万元律师费。一审法院支持了160万元律师费。

二审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改判为:只支持实际支付的10万元律师费。

  • 关联性审查

其实关联性审查的说法并不准确,准确地说“合理性审查”更贴切

法定律师费承担相关规定中,基本都会出现“合理费用”、“合理开支”、“合理的律师费”等字样,由此可见,在当事人依据“法定律师费承担”提出律师费相关诉请时,法院会对相关律师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合理的律师费,裁判支持;不合理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当事人依据有约在先的“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提出律师费相关诉请时,法院也会对相关律师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约在先的“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但并不意味着需要照搬约定、全盘支持。因为法律需要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包括违约方、败诉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也不提倡不鼓励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取额外收益,奉行“填平原则”。

即便合同有约定,诉讼中法院也可能对相关约定进行调整乃至否定。

例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诉讼中,当事人(包括违约的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申请法院予以调整。

窃以为,法院裁判律师费的合理性主要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虑必要性;律师费是否合规;律师费金额是否与本案匹配;是否公平

是否有必要支付律师费?

所谓必要性,就是本案是否有必要请律师。如果本案比较复杂、疑难,或者需要进行取证、归纳梳理,或者是专门领域(如海商、知产)的纠纷,若无专业法律人士介入,在缺乏诉讼技能、法律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当事人难以正确应对,维护其合法权益,则当事人寻求法律专业服务,并为此支出律师费就具有必要性。

换而言之,法院一般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简单、谁来都行的案件,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的必要性就相对弱一些。

有时候,当事人基于客观原因不便亲自参与诉讼(例如身在国外、行动不便、文化水平有限等原因),则无论什么案由、案情,聘请律师并支付律师费都有其必要性。

有时候,有的当事人本身就有法务或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则聘请外部律师并支付律师费的必要性就相对弱一些。

律师费是否合规?

就是看本案律师费是否符合相关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

合规,被支持的几率就大;不合规,被支持的几率就小。

律师费金额是否与本案匹配?

说是看是否匹配,讲直白点,就是法院要看律师费是不是收多了,本案是不是“不应”、“不配”、“无需”这么高的律师费。

我觉得,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律师费是否和本案匹配(也就是裁判律师费多少的口径):工作量、复杂程度或专业性、律师是否尽职等。

详见后继篇章。

是否公平?

即判令一方承担另一方律师费,是否会损害一方权益?是否公平?

若答案是会损害一方权益,不公平,则可能会酌减乃至不支持律师费转付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贾跃民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该案中,东方证券要求贾跃民承担乙方律师费,未获法院支持。

贾跃民是贾跃亭的哥哥,是乐视的副董事长。其向东方证券融资2亿元,到期未清偿被东方证券诉至上海二中院,诉请中包含40万元律师费

贾跃民的律师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字太密,贾跃民没仔细看,这是格式合同,没明显提示,相关的格式内容(本金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条款)明显加重了合同相对方责任,并限制了被告在签约之前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真实内涵的知情权利。

最终,上海二中院认为:考虑到原告作为券商,面临众多交易相对方,包括机构与普通自然人,在今后的业务中,如原告继续使用类似本案中存在格式瑕疵的协议文本,有可能损害其他交易相对方利益,故本案中本院不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该律师费条款在《从协议》中未有体现),并酌情认定本案诉讼费用20%由原告承担,以起到警示与惩罚之功效。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假如要使用格式合同,假如要约定律师费承担,别用小字体,别吝啬纸张,字体搞大一些,有关提示、重要条款加黑加粗一下,免得因此被法院不支持。

法院裁判律师费多少的口径

如前所述,法院裁判律师费多少主要看这几点:工作量、复杂程度或专业性、律师是否尽职。

工作量

律师在本案投入的工作量越大,律师费被支持的几率与比例就会越高,两者成正比。

衡量工作量一般要看律师为本案所耗时间。律师的核心成本之一是时间,时间投入越多,律师付出的成本就越大。

一个历时2年,开了10次庭的案子的律师费和一个历时3个月,开了1次庭的案子的律师费相比,前者理应多支持一些,后者理应比前者少一些。

要想法院多支持律师费,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建立起完整、详实的工作记录及工作时间统计。这样可以增加法院对律师在案件中提供的工作时间予以认可的可能性。

除了工作时间之外,能够呈现的工作成果也是衡量工作量的重要因素。工作时间最终也应以工作成果的方式体现出来。

工作成果应该是有形的、可展示的,一般是以文书的形式出现的,例如起诉状、证据目录、质证意见、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等,这些有形的工作成果能够让法院直观地认识到律师在本案的工作量。

复杂程度或专业性

复杂的、疑难的、专业化程度高的案件,律师费应相应多支持一些。

反之,就可能少支持一些。

当事人只能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有些鉴于复杂的、疑难的、专业化程度高的案件,实际上会有多人团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因此,无论是在计算本案工作量,或者衡量本案复杂程度或专业性时,诉讼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是影响律师费多少的因素之一,应提供相应资料给法院。

律师是否尽职

诚然,律师是否尽职的最终评判者应该是当事人,但既然将律师费承担作为诉讼请求提交到法院,实际上就是主动要求法院审理、评议、裁判。

此时,法院对律师是否职也可以进行一定的评判。

律师收取律师费后,应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尽职,依法依约提供法律服务。

法院认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所欠缺、不足,据此对律师费作出裁判,在法院看来,也是名正言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律师费的三条线

在法院裁判律师费的案件中,律师费的标准有三条线:第一条线:当地的律师费标准;第二条线:当事人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第三条线:法院最终裁判的律师费。

理想状态当然是三条线一致了。

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当地的律师费>当事人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法院最终裁判的律师费。

因为三条线的主导者不一样:第一条线是有关单位制定的,是仅供参考的纸面上的律师费;第二条线是当事人与承办律师协商一致的,是市场机制调节的各自意志的体现,是真金白银实打实的律师费;第三条线是法院主导的,法院认为法院觉得法院支持的律师费。

第一条线律师费是计算出来的,只需要看案件类型和标的,没考虑当事人的付款意愿和付款能力,没考虑律师各自的“定价”与“成交底线”。

第二条线的律师费不是计算出来的,是律师和当事人协商出来的

第三条线的律师费不用计算也不用协商,全凭法院裁判

作为律师,最看重的其实还是第二条线,最终决定律师费收取多少的,也是第二条线。

一般大都会打折扣

如前所述,即便请求律师费转付有依据,即便律师收费合规,当事人也没意见,到了法院这里,律师费也一般大都会打折扣。

被完全支持的不多,被完全驳掉的也不多。

在法官看来(事实上也是如此),案件工作量、复杂程度专业程度和案件标的数额并无直接关联,不少案子标的大,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例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此时,哪怕当事人愿意并实际支付高额律师费,法院一般也会调低律师费数额因为在法院看来,律师费转付实际上就是债务人为债权人(违约方为守约方、败诉方为胜诉方)支付律师费,如果不假思索全盘支持,可能会加重实际承担律师费一方的责任,先行支付律师费的一方也会在选任律师、商议律师费时比较随意、草率。

至少就笔者亲历亲闻的案件,法院裁判的律师费大都会打折扣。

当然,也有全额支持律师费的。

司法实践就是这样的,律师们在能制定规则之前,要先熟悉规则,适应规则。

争取全额支持律师费,争取支持较高比例的律师费。

银行案件律师费

不少律师都看到过这个事件:标的7亿元的银行催收案件,律师费仅仅收了5万元,万分之一都不到。标的和律师费之间的比例让人瞠目结舌。

这收费确实蛮低的,相对于第一条线的律师收费标准。

这就是第二条线的律师费,现实的律师收费现状,行情到这里了。银行这种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标的巨大的案件,银行对于付律师费有自己的标准,律师费普遍收不上去。

因为银行是甲方,有话语权。

因为律师业太卷,啥价格都有人做。

我去年亲眼见过一个银行的案子,标的也过亿了,律师费只有6万。

我问银行的律师,你们是不是有风险代理啊?

她说,没有,就这点儿钱。

这律师还是异地的律师,需要出差办案。

我第一反应是,怎么这么低啊?!

我想了想,如果我是这个银行,这个案子这个价码给我做,我做不做?

最后我羞愧又可耻地发现——我也愿意做。

因为,第一,能搭上银行这条线,后面应该还有事情做;第二,这案子证据齐全不费脑子不费事儿,也就是跑跑腿、走走流程;第三,我还没资格嫌弃6万元的律师费。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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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靖力

责编:梁萌

审核:无讼研究院阅读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