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为您介绍在借款时,如果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需要注意的事项,避免因为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以致损害您的利益。
在生活中,不是所有的借款人都值得我们信任。为了避免借款人还不上款,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有了担保,即便借款人还不上钱,也能够通过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
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每一种形式都有有特殊的法律要求。在不满足法律规定时,可能会导致没有形成有效的担保,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或者其他愿意提供抵押的人,将财产抵押给出借人。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可以请求法院将抵押财产拍卖受偿。在抵押的情形下,用于抵押的财产不转移占有,仍然在借款人或者其他人手中。
设立抵押权,可以在借款合同/借条中说明,也可以另外签订抵押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有一些财产是禁止抵押的。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汽车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如果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第三人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购买了该动产,并完成了动产的交付,出借人不能要求其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借款人再提供其他担保。
质押是借款人或者其他愿意提供质押物的人,将财产交给出借人。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对该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其他没有抵押的债权人受偿。在质押的情形下,用于质押的财产要交给出借人占有。
设立质权,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质押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有一些动产是不得质押的。
03.质押财产交付
因为质押要求出借人占有财产,因此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如果用于质押的财产一直没有交给出借人,那质权就一直没有设立,不能形成有效担保。
同时,出借人在占有质押财产的期间,需要妥善保管质押,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04.权利质权
除了动产质押外,还有权利质押,比如支票、存款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需要注意,借款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给出借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抵押和质押是通过财产来提供担保,而保证则是由人来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因为保证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因此,以下人或者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
(1)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2)机关法人,也就是国家机关;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如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如中国法学会)等。
保证合同中需要明确保证人承担什么样的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时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注意事项,请您务必留意。同时,由于担保相关内容比较专业,建议您对于不了解的内容及时向律师寻求帮助。
如果借款人借款时提供了担保,后来不能按时还款,推荐阅读:设置了担保的借款,我怎么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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